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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摇篮”的诱惑

来源:《盘锦检察官》第四期发布时间:2009-09-29作者:黄世盛浏览:
写在前面的话:
  自从人类偷食了伊甸园的禁果,诱惑就没有从人类消失过。
  诱惑来自于人对某些事务的渴望和追求。有人说,诱惑仿如恶魔,在撕扯着人的灵魂;诱惑又如毒药,在湮灭着人的躯体;诱惑更如魔兽,在吞噬着人间的真诚与信任。
  诱惑,可让你忘记一切,甚至去以身试法;诱惑更会让人堕落,可以把人引向地狱。如果不能拒绝诱惑,那么你就只能被诱惑所毁灭,如飞蛾扑火,自食其果。
  诱惑,人生路上最大的危险,我们当刻骨铭记!
       从本期起,将连载纪实性特别报道《“金摇篮”的诱惑》,记录一起由企业破产案背后的腐败案的真相。  
内容概述:
  2007年4月初,清明刚过,一个代号为“3.19”的检方行动秘密展开——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首先逮捕了市商业银行三位官员。随后,在市委的决策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的领导与支持下,“3.19”专案组三下天津,相继拘捕了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天津一家拍卖公司的总经理,还有天津高级法院民二庭的一名副庭长以及两名审判员。
  随着上述一干人等的相继落网,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等单位的破产案腐败链条渐次清晰起来。
  在这起错综复杂的腐败案中,核心案情是围绕一个叫“金摇篮商厦”的投资、破产、拍卖等相关情节,有关方面和人员为了某种私利,搞起了违规、非法的权钱交易勾当,面对“金摇篮”的诱惑,他们忘记了党性原则、忘记了自己的官员和执法者的身份,陷入了诱惑的深渊……
  案起“金摇篮”破产事件
  2006年4月10日,从天津传来一个让某些人不敢接受的消息:天津高法下达裁决书,将盘锦某商业银行汇往天津本来用于竞拍“金摇篮”的4000万元抵押金冻结,这使盘锦方面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这只是“金摇篮”事件的一个插曲,而真正的事件内幕远远比人们想象得复杂。
  “金摇篮”,一个充满了诱惑的名字!
  此前,关于“金摇篮”的外界传说就有了,只是还处在扑朔迷离的阶段,人们并不十分清楚其中的真正内幕。
  而此时,当天津方面有了这样一个可靠消息传出来的时候,许多局外人都想了解一些详细的内幕:“金摇篮”到底是个什么项目?它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原来,“金摇篮”是一个商业项目,该项目位于天津红桥区大胡同街北马路23号地段,这个高层建筑的全称叫“金摇篮商厦”。有消息说,该商厦是由一个叫马兆军的盘锦人,和天津红桥区政府、一家建筑公司合伙投资开发的。
  “金摇篮商厦”高七层,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2000年底金摇篮商厦竣工投入使用,经营百货及柜台租赁业务。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金摇篮”一直处于不景气的状态。经过几年的经营后,这个让许多人寄予了希望的聚宝盆,日渐萧条,亏空的口子日渐增大。到了2003年7月,“金摇篮”再也挺不下去了,在沉重的包袱和讨债者的围攻面前,这个红极一时的“金摇篮”只好走向了破产。
  2003年8月1日,“宏商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天津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高院申请:要求“宏商公司”破产还债。此时,“金摇篮”隶属“天津宏商有限公司”。
  此后,经过了一年的运作,直到2004年9月13日,天津高院才下达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截至2003年7月31日,宏商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85亿元,负债总计2.36亿元,累计亏损5624.95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27.71%。法院认为,宏商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裁定宏商公司所属的“金摇篮”破产还债……
  法院裁定后,金摇篮商厦被指令拍卖!
  期间,经过了错综复杂的内幕交易。到了2006年8月9日,受天津高院委托,一个叫“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行,发布金摇篮商厦拍卖公告。之后该商厦经历了两次流拍,于当年12月8日,金摇篮商厦最终以1亿多元的价格,被五家天津本地企业联合受买。
  然而,正是“金摇篮”的破产,才迁出了与之有关的一串案中案。
  而因“金摇篮”破产,将遭受到巨额资金损失的却是盘锦某商业银行。为此,“金摇篮”事件受到盘锦方面的高度关注。
  此时,从天津方面已有消息传来:主要投资人马兆军投入“金摇篮”商厦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盘锦某商业银行!盘锦某商业银行用于破产竞拍抵押的4000万元也被天津法院冻结……盘锦方面估计将有上亿元的资金扔在了天津“金摇篮”!那么,马兆军究竟是何人?此人投资“金摇篮”与盘锦某商业银行又有何关系呢?盘锦某商业银行到底真的有巨款投入了“金摇篮”?
  听到了一些风声的人不免有了种种猜测,同时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盘锦某商业银行。
  说到马兆军,有人知道此人的一些基本情况:马兆军是个个体户,但据说他是个能人,曾在盘锦搞过土建工程,非常有交际能力,很能游说他人。早在1996年秋,外边就传说马兆军正准备在天津投资,搞一个很大的开发项目。当时人们就有疑问:他投资的资金是从何而来的呢?但外界并没有把他与盘锦某商业银行联系起来。在十年后,终于从天津方面传来了与马兆军投资的“金摇篮”有关的消息。
  但起初,外界只是听说盘锦某商业银行有4000万元在天津遭冻结,但并不清楚其中的原委。而在此后商业银行向上面反映情况时,也只是说4000万元遭到了天津方面的诈骗,具体情节并未向外界透露。
  至于“金摇篮”商厦与盘锦某商业银行有何关系?“金摇篮”宣告破产后,盘锦某商业银行为什么向天津汇款,以及这笔巨款又为何被冻结?这些内幕都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巨额资金被冻结!4000万真的就要打水漂了吗?盘锦方面将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专题会议研究对策
  4000万的巨额资金面临亏空,必须立即上报!“金摇篮”事件案发2006年4月初。
当时,盘锦某商业银行反映的情况并不十分明朗:有人诈骗了商行的巨额资金,与天津“金摇篮”商厦拍卖有关,也许是考虑某些方面的因素,具体细节并没有详细说明。
  由于盘锦某商业银行的账面上反映出了多笔巨额资金有违规贷款嫌疑,这很可能使该银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业内人士不能不为此而担心。
  案情重大,信息迅速被层层上报。很快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到了情况的报告。严重的案情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里的几位领导经过沟通,决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以确保国有资产免受损失,追查事件真相!
  2006年4月13日下午,中共盘锦市委主要领导召开了紧急会议,在家的主要领导均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听取商业银行的汇报,研究如何应对盘锦某商业银行4000万资金被天津方面冻结,彻底清查盘锦某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挽回巨额损失!
  在市委会议上,盘锦某商业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向市领导汇报了掌握的有关情况,称商行的一部分资金是被人诈骗了,而另一部分资金是被挪用的。
  如果真的是巨额资金被挪用,那么将对盘锦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后果是极易引起银行挤兑、群众越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作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盘锦某商业银行,一旦巨额资金被挪用的消息传出去,将在市民中引起极大恐慌,很容易被发生挤兑现象,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当时,据天津“金摇篮”(宏商公司)的破产清算报告披露:该公司共有53户债权人,债权申报总额近2.50亿元。其中,有51户债权人属无财产担保或抵押,包括一家金融机构盘锦市中银城市信用社(下称中银信用社),其主张债权为3309.55万元。
  而在查证资金流向时,查出了有3309.55万元巨款贷给了天津宏商公司,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从盘锦中银信用社流出的这部分资金竟然没有任何担保。有一点业务知识的人都知道,中银信用社如此贷款行为显然不合常理。
  知情人透露,其实该信用社家底相当单薄:1988年8月15日中银信用社成立时,注册资本仅80万元,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存、贷款业务。1992年,盘锦市组建城市信用联社,中银信用社成为其中一员。
  2004年1月25日,银监会批准盘锦市信用联社筹建商业银行。经过改制,2005年3月28日,盘锦市信用联社正式更名为盘锦某商业银行,并对外挂牌营业。中银信用社遂升格为盘锦某商业银行中银支行。
  市领导听取汇报后,对做好保密工作以及展开有关情况的调查,做了指示。并建议市商业银行就有关违规贷款和巨额资金遭诈骗等案情立即向警方报案,由警方立案侦查。
市委领导强调,对这起事件要一查到底,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阻力,都绝不能手软,力争把商业银行的损失降到最低!
  2006年4月13日晚上9点30分,市委专题会议刚刚结束,盘锦市公安局马上召开紧急会议,传达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研究受理盘锦某商业银行贷款诈骗案的侦查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杨振福、副局长宫锡强、经侦支队政委王立俭、经侦支队大队长李雷、副大队长于建新等出席了会议。
  与会的同志认真听取了市某商业银行行长、该行法律顾问对该行4000万元贷款遭到诈骗的案情报告。在当晚的会议上,杨振福局长对落实市委专题会议精神做了部署,并决定成立专案组,就商业银行的案情做进一步的侦查。
  当天晚上,公安部门召集有关办案人员,连夜研究有关材料,拟定侦查方案,一夜无眠。
根据掌握的有关案情,警方认为涉及本案的最关键人物就是马兆军,要想打开侦破的口子,必须先从马兆军入手。
  经过研究,警方决定,立即赴天津抓捕马兆军。
  赴天津密捕马兆军
  4月14日早晨,天刚刚放亮,由于建新带队的侦查小组,秘密启程向天津进发。这次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找到与案情有直接关系的主要人物马兆军。
  初春时节,田野刚刚露出些许绿色,但满眼都是盎然的春意。
  在通往天津的高速路上,一辆白色轿车在疾驰。此时,肩负着重要使命的侦查员们,个个精神振奋。坐在车内的于建新副大队长却沉默不语,心里一直在思考着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到哪里去寻找马兆军?又该如何抓捕他呢?
  虽然一夜没有合眼,但此时的他和战友们没有一丝的困意。因为大家知道,这次赴天津卫执行任务非同一般,如果不能抓捕到马兆军这个关键人物,案情的侦查就会受到影响。专案指挥部、市委领导都在关注着他们,等待着他们的消息。
  当日中午,他们一路风尘赶到了天津市。他们没有停下来休息,而是径直来到天津和平区,马上与当地警方取得了联系,初步了解了一些关于宏商公司的位置和马兆军的一些基本情况。此时,马兆军并不在公司。据了解,近一段时间,他的行踪非常诡秘,似乎有些异常。
草草吃过午饭,侦查员们开始行动。但经过一个下午的侦查,也没有发现马的行踪。大家只好秘密地在他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坑守候。
  侦查员们从傍晚守到深夜,又从深夜守到第二天上午,还是没有发现目标出现。到了4月15日中午时分,侦查员突然得到一个信息:马兆军很可能在和平区某地出现。
  接到最新信息后,于建新立即带领侦查员驾车追踪目标。可是当他们赶到和平区某地时,得到的消息是:马兆军已经去往河东区。随后他们又追至河东区,可是目标又消失了。过了一会儿,又有消息说,马兆军可能去了河西区。侦查员们只好继续追踪至河西区。
  凭着智慧和经验,他们一路追踪,最后他们在一家酒店里发现了目标。当时,马兆军正与一名北京客人在这家酒店的一个角落里,准备谈生意,从茶几上的那冒着袅袅热气的茶杯可以看出,两人刚刚落座不久。
  机警的侦查员在确认了茶座里其中的一个人就是马兆军后,队长于建新带领三名侦查员果断出击,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就将马兆军抓获。
  完成指挥部下达的第一个抓捕任务后,于建新马上把消息报告给了专案组指挥宫锡强副局长。随后他们押着马兆军立即返回辽宁。当日旁晚他们顺利回到了盘锦,并连夜对其进行了初审。
  马兆军,男,1963年1月14日生,辽宁省盘锦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日小区D楼西一单元202室。
  1996年秋的一天,马兆军找到时任盘锦市合作银行副行长职务的王长富,要求王长富在盘锦市合作银行为其贷款,用于他个人投资天津市红桥区一个开发项目金摇篮商厦,王长富即介绍马兆军与时任盘锦市合作银行主任职务的蔡焕柱相识。此后,蔡焕柱、王长富二人应马兆军的邀请,以个人身份先后两次去天津市,了解马兆军拟投资项目的情况,在马兆军的某些承诺下,答应为马兆军计划与天津虹桥区政府合作的“金摇篮”项目争取资金。
  当年的1月至12月间,马兆军与天津市红桥区政府就开发一事签订了协议,此后不久,马兆军就要求蔡焕柱、王长富尽快提供资金。
  因当时中银信用社没有信贷资金额度,且马兆军要求的资金额度远远超过了蔡焕柱审批权限,蔡焕柱、王长富、马兆军三人即共谋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信用社支付款项,用于马兆军的项目开发。
  怎样才能顺利地从银行弄出这笔用于金摇篮商厦开发的巨额资金呢?经过一番计划,马兆军想到了一个曲线救国的办法:他先是申办了一个公司,再建立一个帐户,先把银行的钱汇入其帐户,再从他的公司帐户里汇往天津,达到投资“金摇篮”项目的目的。
  经过精心的密谋后,1996年11月,马兆军用欺骗的手段,在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盘锦兴达商场营业执照。盘锦兴达商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23万元,负责人就是马兆军。
  1996年11月18日,在盘锦中银城市信用社开立帐户,但该商场从开户至今未发生任何经营活动。原来,“兴达商场”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上是马兆军作为向盘锦中银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和转款的一个中转站。
  盘锦中银城市信用社到底为马兆军贷了多少资金?他与银行方面到底有什么交易内幕?
  拘捕盘锦某银行负责人
  马兆军落网后,警方从调查掌握的一些案情判断:为马兆军提供贷款方便的蔡焕柱、王朝富等相关实权人物有重大犯罪嫌疑!
  2006年4月15日,盘锦市公安局专案指挥部决定:对盘锦某商业银行的蔡焕柱、王朝富立案侦查!
  警方在调查中得知,修建天津“金摇篮”商厦的资金,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即红桥区政府干部的集资款,盘锦市中银信用社的贷款,以及天津二建一公司垫付的工程款。而主要的资金来自于盘锦!
  “案情重大,必须立即控制该商业银行的主要涉案人员,做好抓捕准备!”坐镇指挥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宫锡强向有关办案人员下达了指令。
  就在当日下午,在初步掌握了盘锦某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后,专案指挥部决定立即实施第二步行动迅速抓捕对这笔贷款有直接责任的时任盘锦某商业银行副行长王朝富、蔡焕柱!
当日下午,警方仔细部署了抓捕方案,为了减少一些负面影响,警方决定在下班后秘密抓捕。侦查员们严阵以待,等待抓捕行动命令的最后下达。
  “行动开始,注意保密,确保万无一失!”傍晚时分,当天边的夕阳失去它的最后一抹余晖时,侦查员们迅速出击,先后在王朝富的家中和蔡焕柱的办公室,将这两个在银行界颇有声望的人带走,因为当时是秘密抓捕,所以外界知道相关情况的人并不多。因为涉嫌职务犯罪,两人被押至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夜幕降临了,街头路灯亮了,远处闪烁的霓虹灯,将城市的夜晚点缀得格外亮丽。
  就是在这初春的夜晚,在鹤乡这座城市里,有一群人就像这闪亮的灯光一样,依然坚守着自己的岗位,履行着自己的神圣责任。
  位于市府大街上的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每个房间都亮着灯火,熟悉这里的人都知道,今夜注定又是一个不眠之夜。
  在反贪局的两间询问室里,有关工作人员按程序,开始了对王长富、蔡焕柱依法询问。虽然是按规定程序的一问一答,但因为案情的特别,所以询问室里的气氛还是异常的紧张。
  随着书记员键盘发出的清脆声响,两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渐渐明晰起来:蔡焕柱,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盘锦某商业银行中银支行行长,住兴隆台区中银信用社家属楼。
  王长富,男,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盘锦某商业银行副书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公路处家属楼。
  据交代,1996年底,蔡、王二人在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就将巨款贷给了马兆军,供马兆军投资于千里之外的天津金摇篮商厦(宏商公司)。而蔡焕柱是当年给投资金摇篮商厦(宏商公司)的马兆军发放贷款的具体负责人,时任中银信用社主任;王常富则是当时盘锦市信用联社副主任,对蔡的违规贷款发放行为,听之任之,签字放行。
  经过初审,两人还交代了一个让人听起来有些不敢相信的事实:从1996年开始,在无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两人从主管的银行为马兆军开发金摇篮商厦贷款累计达1亿多元!
  此后,办案人员从有关账目上看到: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1996年12月3日、1996年12月16日和1997年1月22日,由蔡焕柱指使其信用社工作人员以拆借给合作银行另一所属企业兴隆台城市信用社的名义入帐,从中银信用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兴隆台支行开设的帐户中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三张,金额分别为2,000,000.00元、5,000,000.00元和5,500,000.00元。此款合计为12,500,000.00元,被马兆军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1998年8月27日、1998年9月14日马兆军分别归还4,000,000.00和2,000,000.00元,至今尚有6,500,000.00元未归还。
  鉴于案情的异常复杂,两名涉案人被警方异地看守!至此,“金摇篮”事件的内幕也掀开了一角!
(待续)
阳光检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