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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扣押的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0期发布时间:2009-12-15作者:魏志超 郝继红 曲德峰浏览:

  [基本案情]

  2005年,法官李某,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扣押了诉讼当事人三个土地使用证。李某利用保管这三个土地使用证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这三个土地使用证拿到银行为自己抵押贷款3万元,并将所贷的这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此款至今未还。

     [分歧意见]

  对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五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91条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法院在诉讼中扣押的诉讼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所贷之款,应视为公款,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此款至今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构成了滥用职权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的规定,李某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将扣押的土地使用证为自己抵押贷款,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特征,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李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某将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且此款至今未还,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侵占罪定罪。

  第四种意见:李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保管的(国有)财产,私自设定抵押贷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刑法382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定罪。

  第五种意见: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将扣押物抵押贷款视为公款之规定,根据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使是李某没有将银行贷款还上,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也是属于民事范畴。李某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根据刑法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也包括特定物。法院扣押的土地使用证,因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当该凭证被法院扣押保管后,可以视为公共财产属性中的物,但绝非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物。李某用非特定物抵押,为个人贷款的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挪用公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请示批复》中,关于对挪用非特定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的规定,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李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理由: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万元,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才符合立案条件。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行为确实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也给人民法院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但笔者认为这个影响远没有达到可以立案的程度。从数额上看涉案金额仅3万元,离立案标准有较大的差距;从影响上看也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因此,李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三,李某不构成侵占罪。理由: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就本案而言,土地使用证无疑是属于“他人”的,但该土地使用证在诉讼中被法院扣押,此时,该土地使用证所有权的“他人”私属性,己转为拟定的公共财物,而公共财物是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的对象的。因此,李某不构成侵占罪。

  第四,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是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公共(国有)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办案法官,因诉讼需要扣押了诉讼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这种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无可厚非。关键是李某在扣押土地使用证后,本应对作为诉讼保全的土地使用证妥善保管,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恰恰相反,李某却利用了保管该土地使用证的职务便利,以土地使用证为自己抵押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没有职务的便利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是李某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在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诉讼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一经被人民法院扣押,其私人财物的属性,即转为拟定的公共财物。而公共财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国家工作人员)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既构成贪污罪”①(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1248页第14行)。三是李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法定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情形。综上,李某作为法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应以贪污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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