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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善良公正是检察官三要义

———赴北京检察官学院研修有感

来源:盘锦日报《检察专刊》发布时间:2009-09-15作者:马 彪浏览:

  此次去国际检察官交流中心学习,有幸聆听了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授课。虽然孙谦副检察长授课的内容是《关于如何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但给我感悟最多的却是如何做好一名检察官。

     孙谦副检察长在授课时引用一句名言“司法是忠诚、善良、公正的艺术,这是司法三要义”。我想,这又何尝不是一名司法者必备的要义?又何尝不是一名检察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忠诚】

     忠诚对于一名检察官来说,要忠诚于法律,信仰法律。“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检察官不能仅仅满足于把法律作为其实用技巧的工具,而应把法律摆在受崇拜和尊敬的地位上,要达到信仰到宗教徒般虔诚的程度。

     在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制度面前,我们不能把“忠诚”仅仅定位于忠诚于法律,还要赋予其新的内涵。那就是作为一名中国检察官还要做到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是当前我国司法者应具备的第一要义。

     胡锦涛总书记说过,“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一重要论述阐述了如何衡量政法工作好与不好的标准,也是衡量一名检察官的工作标准,更是检察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们要在工作中不断思考人民群众是否对我们的工作满意,为什么满意,还有哪些不满意?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检察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检察机关在纷杂的社会化矛盾中如何立于不败之地是我们每名检察人都应思考的问题。同时,这也给检察机关应该向何处去指明了方向。那就是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职能和任务物化于每名检察官的日常工作行为。我们每名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地位、权利,与时俱进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做每一项工作时,我们要考虑是不是能够得到于人民群众的认可?人民群众对你从事的工作最需求的是什么?是不是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我们要自觉地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要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只有人民群众满意,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才会牢固,检察机关的职能才会增强。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目标是满足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合理需求,这是中国共产党维系其执政党的最基本要求。所以说,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而不单单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这一点上看,忠于人民群众和忠于党是不矛盾的,是相辅相成的。

     【善良】

     善良的基本概念是对人的个体的评价。《现代汉语词典》对“善良”的解释是“心地纯洁,没有恶意”。将善良作为司法要义之一,我想就是要求一名司法者要心地纯洁、心怀坦荡、心存善意。不仅在生活中做到与人为善,而且在执法中始终要贯穿平等、宽容、关怀的理念,并要赋予人道。

     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没有人格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在自然和法律赋予的人格权上是平等的。所以,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学会在人格上尊重当事人,哪怕他是犯罪的人。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斗争为主的社会特点和刑罚报复主义执法观,让我们很多执法者有着凌强欺弱的固然心理而必然体现在实践执法过程中,因此执法者首先便心中存有了“恶意”。 

     在国家刑事政策的历史上,我们出现过暴风骤雨般的三次严打。整个过程中既表现出对不断反弹的犯罪群体的严惩与压制,也伴随着在执法个体上不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实际取得的效果并非像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圆满。当我们反思得失的时候,不能不总结其根源:严打的无效来源于政策的无奈,执行政策的失当归结于司法者的不善。

     司法者的善良不能不说到刑事政策的人道,因为毕竟刑事政策是指导司法者的实践。刑事政策是为了解决作为社会的犯罪问题而制定和实施的。学者梁根林说过“犯罪问题的核心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际冲突,形式上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实质上反映作为个体人的罪犯与作为群体人的社会的冲突。刑事政策的核心可以归结于解决人的问题”。当我们把刑事政策的核心归结于人的问题的时候,那么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原则就必然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指导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刑事司法政策,我感觉虽然不能说已经完全取代了严打政策,但一定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型和今后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以人为本,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满足和解决人的需要,尊重人性尊严,注重人权保障,实现人文关怀应有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者,特别是检察官要在执法思想上进行观念转变。对于司法者来讲、对于检察官来讲,对当事人的关怀和善意,不是一种个人的恩惠,而是一种社会义务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平等意识、公平意识、宽容意识和关怀意识。

     同时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执法中的“善”并非表现为执法的软弱和职能的收缩,而是在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时刻体现人文执法的理念,因为两者都是检察官应尽的社会义务。

     【公正】

     公正是在司法活动中被点击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公正一词对于司法者的界定应该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放在社会大环境来讲,公正就是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正是民众对司法最迫切、最基本的底限要求,因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是法律的守夜人,检察官是以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履行法律监督为己任的。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就赋予了与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同的法律职责,我国的检察制定要重点体现为法律监督的职责。从检察官的工作定位来讲,检察官更多的是履行监督、制约他人执法不公,纠正、纠察他人执法不正的职责。那么就摆在检察官面前一个基本道理:打铁焉能不自身硬?

     周永康同志对检察机关提出一个恰当要求“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作为一名检察官要时刻有急迫感和危机感,我们是纠正他人执法不正者,岂能自身不公正?当我们去纠察别人的时候,是不是自己能挺直腰板?我们自己不“干净”,又岂能监督其他公职人员的腐化?

     清代无极知县郭允礼有句名言“公生明,廉生威”。为人以正,处事以公,既是一个司法者的最高要求,也是基本要求。一名检察官要恪守公正之念,履廉政之行。要做秉公执法者,先做正派之人,人品要端正,为人要正派,不卑不亢,一身正气。孟子说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谓大丈夫”。检察官就要首先成为孟子说的“大丈夫”,不因金钱而交易法律,不因清贫而出卖法律,不因权势而歪曲法律。

     检察权的本质是公正、公平、公道的权力,这就要求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凡事要主持公正、公平、公道。对于检察官来讲,履行每项职责不仅仅是简单的办案执法,检察官应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其每一行为都应体现对公平正义的永远追求。

作者简介:

马彪:系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长,2008年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十佳公诉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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