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以及周永康同志两次重要讲话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结合中央总体要求,融入盘锦检察构建“大学习”格局的实际,推动全地区公诉工作发展。
院党组提出构建大学习格局的目的是通过多种学习手段,加强两级院法律监督能力。公诉能力是法律监督能力在公诉部门的具体化。所谓“公诉能力”是指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依法行使公诉权时,表现为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公诉、法律监督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公诉工作的强进发展势头迫切需要盘锦地区两级院公诉部门提高公诉能力。
一 现代公诉权价值取向迫切需要我们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公诉能力
周永康同志的讲话中有“五个着力”,我们把这“五个着力”作为思考盘锦公诉工作2009年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着力把维护人民权益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体现在各项政法工作中,从根本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着力把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更好地体现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诉权的价值在于维护法律秩序、伸张正义及保障公共利益,这也决定了公诉人是“法律的守护人”的身份,即公诉人作为国家控诉犯罪的代表,一方面要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另一方面还应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所以,公诉人所具备公诉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现代公诉权的有效行使。
正向周永康讲话中谈到的“加强政法机关的人民性教育,使广大干警从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中央领导是带着深厚感情讲这番话的,我们也要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日常办案中。王金丹正当防卫案件,办案人到双台区东风大市场走访,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金丹作出不起诉处理拍手称快,垄断牛羊肉市场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制裁,人民群众从个案上深刻体会到“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它所折射的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
二、公诉裁量权扩大化迫切需要我们提高贯彻宽严相济的公诉能力
第三个“着力”是“着力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体现在惩治预防犯罪工作中,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我国检察改革的方向呈现扩大公诉裁量权的趋势,但公诉裁量权公正、正确地行使同样离不开检察人员良好的公诉能力。公诉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依据之外;依法合理地行使不起诉权、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等非正式司法程序的非刑罚替代方法等等。通过学习,加大公诉能力建设,对于构建和实现完善、理性的公诉裁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两级院公诉部门始终将矛头指向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市院公诉处始终把打击的锋芒指向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因为不打击体现不出震慑的力量,无法对群众交代。如市院公诉与兴隆区院公诉部门联手对市局刑警查处的一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提前接入,求得最重的打击效果。另一方面,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我们对于不起诉案件严格控制质量,把我们的不起诉权真正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讲求社会效果。如盘山县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外甥驾车舅舅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由于路面有冰导致翻车,舅舅死亡,是单方责任事故,被害人家属请求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同意请求。双台子区院公诉部门大胆适用刑事和解,积极尝试暂缓起诉,对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妥善处理,体现了较强的公诉能力。
现在谋划2009年的工作,我们也在思考,市院公诉如何加强对下指导,通过确立不起诉的相关标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加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注重“三个效果”执法标准迫切需要我们提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公诉能力。
要以讲求法律效果为根本,必须把案件准确处理,这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抓住案件着眼点,抓住案件的本质和要害,搞清案件事实。要有读懂案件的能力,特别是要具有读懂复杂案件的能力;要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要有制服狡辩的能力;要具有严谨的分析、整理、归纳案件的能力;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要有深入思考追踪查疑的能力和思维习惯。
周永康同志指出“着力把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更好地体现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实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相互理解、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内在统一。”
现在评价案件质量的标准在丰富,不仅仅以法律效果为唯一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应放到重要位置。为此,公诉人要全面提高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眼睛向内,盯住案件质量,同时要放眼全社会评价我们每一个执法环节,防止合法不合理案件的发生。同时,在公诉环节推动更多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安全、更方便、更文明、更和谐。
四、和谐社会建设任务迫切需要检察官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公诉能力。
周永康同志指出“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由于刑事案件高发,加上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被害人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司法程序繁琐等,为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恢复性司法等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恢复性司法等化解社会矛盾刑事政策的贯彻,能有效地修复和重建社会关系,但其在我国检察领域还是崭新的课题,不仅涉及刑法学、民法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律师、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区群体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调,其难度可想而知,对公诉人的能力要求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的实践中,最困惑我们的是被害人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些重特大案件的被害人未达到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要求,态度激烈请求检察院抗诉,而经过我们审查,从感情上理解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但按照两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所执行“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标准,中法的判决是准确的,面对这种矛盾如何化解成为工作中的重要一项。这种较量是生死较量,如处理不好,不能有效化解群众“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则可能会为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对被害人的接待技巧也是一项重要的公诉能力,第一印象很重要,如何在案件受理阶段,通过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就消除被害人的怀疑情绪,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对于案件顺利处理至关重要。通过庭审积极指控犯罪,让被害人感觉到是在为他申张正义,当收到判决后,及时指明出路,让被害人顺气,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