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同志讲话在要求检察机关要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制约能力时指出:“批捕权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既要提高批捕效率,又要确保批捕质量。”这一重要论述虽然文字内容不多,但它是对侦查监督工作法律属性的精辟概括,它较好地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指导思想不尽明确的问题,为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如果把周永康同志讲话精神具体到我市侦查监督工作上,我们认为做好两项大工作尤为重要。
一、认真把握批捕权的法律属性,努力提高批捕案件质量和效率
1、积极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得到检察机关宽缓处理的刑事案件,大家将此称为“刑事和解”。 其基本内容是:由办案机关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
现在有观点认为,有些刑事和解案件通过赔偿,终止了追诉或者免除了刑罚,就是“以钱赎刑”。其实,和解和“以钱赎刑”是两个问题。和解中的赔偿问题仅仅是民事部分的问题,之所以不(予)批捕、不追诉或免除追究刑事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悔罪情况好且危害小,不能与用钱买刑划等号。
由于刑事和解是新生事物,能否使用现在有人还存在疑问,对此问题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最难最重的任务。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就必须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特别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由此可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并采用宽缓处理方式,不违背党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反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有益处,为此我们要大胆地在工作中进行尝试,大胆地进行实践。
2、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于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周永康同志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以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强调从宽,以致打击不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批捕工作中要做到二手抓,在严的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初犯、偶犯等,要运用好宽的一手,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我们也要准确把握好执法尺度,确保执法的高度统一性。
3、搞好不捕说理工作。
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不捕的理由仅仅概括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一句话,关于证据如何不足、为何不构成犯罪、因为什么没有逮捕没有说清理由。为此,有的侦查机关不理解,多次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导致双方出现争执,每年复议、复核案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类问题,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们在全市对不捕案件开始了说理活动。针对无逮捕必要不捕、证据不足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案件的不同情况,从对犯罪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说理;从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进行说理;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进行说理;从引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说理。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但提高了我们侦查监督干警的案件证据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也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欢迎。今年年底,我们要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和规范,争取明年使这项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
4、抓好业务学习工作
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办案效率,决定着案件质量的好与坏。因此,我们要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构建大学习格局学习活动为契机,在侦查监督部门积极营造精研法律、钻研业务的好氛围,形成爱学习、善于学习的好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练就扎实的工作基本功。
二、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官应尽的天职,也是检察工作首要的价值追求。要想把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充分体现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之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正义。
1、加强思想认识,明确监督重点。
周永康同志在要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能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不能确保人民合法权益,能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能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所以,当前我们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该看到现在人民群众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立案、刑讯逼供问题反映强烈,而这些问题都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我们应当将此列为监督重点,明确侦查监督的工作方向。
2、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破解工作难题
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共有两项内容:一项是侦查活动监督。另一项刑事立案监督。现在这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案监督线索匮乏,它制约了我市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的想法是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广辟案件来源,发现案件线索;二是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时要做到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确保立案监督的案件能够成攻办理,提高监督准确率,扩大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工作的明知度;三是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也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由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跟踪,随时了解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如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总之,学习好周永康同志的讲话是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任务,我们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学以致用,努力开创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