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直以来,全市控告申诉检察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站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立足本职、不断探索、扎实工作,在维护人民权益、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对于陷入困境的普通群众予以积极救助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应该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2007年,我市这样一起上访引起了刘铁鹰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上访人曲某(女)夫妻离异,由于身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所在单位每月仅给付工资450元的60%。其独生女王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肇事司机李某住院8天,经家长要求出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无法定事由先刑后民将案件分开审理。2005年1月18日,在李某家中开刑事庭时,也未通知被害人父母。3天后,法院即以交通肇事罪判决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也为一年零六个月。由于李某未婚没有固定工作,其父不愿承担责任,肇事报废车辆卖得712.50元赔付曲某后,法院即裁定中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成为一张法律白条。
经调查,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虽然不能追究法官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但曲某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曲某夫妻离异,独生女王某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其遭受的打击可想而知;虽然李某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但在仅住院8天的情况下被监外执行,难以使其信服;法官故意违反程序的行为,加重了她对法院的不信任;女儿死亡,仅获赔712.50元,因心理不平衡而引发上访既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曲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微薄,生活确有困难。经刘铁鹰检察长批准,我院向市政法委、市财政申请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通过对曲某及时、有效地救助,使其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对人民权益的维护和人文关怀,恢复了她对法律信仰和社会主义司法的信心。
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对政法机关最基本的要求。政法机关和干警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周永康同志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务求实效。我处办理的两起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下,均取得较好效果。
2005年9月15日,服刑犯陈某的父亲在多方申诉、屡次受挫的情况下,怀着一线希望将一纸申诉状递交我院。凭着检察官的职业敏感和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精神,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原判决证据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检察人员多次去监狱会见申诉人、多次赴北镇、黑山、沈阳等地调查核实证据,并委托中国刑警学院对涉案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原判决张冠李戴、主要事实确有错误。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我们按照刘铁鹰检察长的指派与公诉部门的同志一起两次出席法庭,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阐明检察机关的观点,对庭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促使法院依法改判。
2007年7月,贺某因其继女王某被强奸一案,不服兴隆台区法院向我院申诉。经立案复查,承办人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畸轻。孙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采取暴力的手段,对未成年少女王某实施轮奸。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孙某某系本案的主犯,不应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量刑畸轻;王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但王是主犯,虽可减轻处理,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属量刑畸轻。我院抗诉后,法院按一审程序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某有期徒刑8年。两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不断探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
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最难最重的任务。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2004年11月28日11时,葫芦岛市连山区居民王某某因外出办事住宿到盘山县吉顺饭店。第二天早晨5点,王某某要回家上班。从二楼下到一楼后发现门没开,正准备找服务员开门。李某听见大厅里有响动,拿着手电筒出来。双方均误认为遇到坏人,遂发生撕打。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立博为轻伤。2005年5月26日,盘山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李某刑事拘留。2005年6月2日,李某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起诉后,盘山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动手前并没有言语中的冲突,而是见面就打,当时双方均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本案的关键是王某某轻伤形成的时间不确定。如果王某某是在饭店内被打成轻伤的,则李某为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王某某在高速路口处被打成轻伤,则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因此,盘山县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华不服,向我院申诉。我院维持盘山县院不起诉决定后,王某华不服向省院申诉。省院审查认为不起诉并无不当,但要求我院做息诉工作。经过多次会见王某华,我们了解到其上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王某某先后入葫芦岛市医院和康宁医院治疗花费3万元多元始终未获赔偿。为平息社会矛盾,定分止争,我们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赔偿王某某2万元。对检察机关负责的工作,李某和王某华均表示感谢。一起上访3年的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对检察机关政治地位和历史作用的肯定,是对全体检察人的鼓励和鞭策。我们只有坚持“三个统一”,牢记“三个至上”,注重“三个效果”,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