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检察官,应该了解并掌握检察制度的一些情况,增强职业自豪感、责任意识。我从事检察事业已经三十年,亲身经历了重建后中国检察制度走过的历程,我和大家探讨检察制度,就是从一个从事检察工作三十年的老同志的角度,谈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些感悟。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弄清“特色”是什么。首先要回顾一下检察制度的历史,检察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发端于刑事诉讼,起源于十三四世纪的法国,当时实行的是法官纠问制,诉讼是否提起,由法官做决定,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检察制度的产生实现纠审分离,由检察官来提起诉讼。
检察官最根本的特点就是提起诉讼,这是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那么个性是什么呢?与审判和警察制度相比,检察制度的个性是最鲜明的。全世界的法官、警察的职能都很相似,唯独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种类繁多、各不相同。几乎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没有完全一样的,都是根据各国政治制度、历史文化的不同体现出差异。所以谈中国“特色”很正常,因为各国都不相同,都不是一个模式,但大体上可以分一下类,归类为四种:
1、大陆法系,这是检察制度的起源,以法德为代表。特点主要是形成独立体系,实行一体化原则,职权也比较广泛,除了公诉权,还有侦查权、指挥侦查权、侦诉一体等。
2、英美法系,相对而言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不成体系。我去过英、美、加等国,检察官除了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外,其他职能不多,名称也各不相同。英国是1976年才成立专门的检察机关,之前是由警察来完成起诉。
3、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个主要是前苏联、东欧国家。主要按照列宁的法律思想建立起来的,权力范围比较大,除了我前面说到的起诉、侦查外,还有一般监督权,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进行监督。
4、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在全世界独一无二,自成体系,说明我们在接受和吸纳世界最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实现了与中国实际情况的结合。
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首先要谈谈它的渊源,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所创立的检察制度。1949年建立新中国,砸烂国民党时期的司法体系,中国的不用,只能用苏联老大哥的,所以几乎是全盘拿来。为什么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渊源呢?检察监督是列宁提出的,列宁鉴于当时苏维埃的现状,提出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和各地方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列宁关于检察制度有一篇重要的文章,就是病中给政治局《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信中有一段关于检察制度的重要论述,“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就是使整个共和国对法治有一个真正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这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核心。1922年,苏联建立了国家检察机关,把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只有一个,但受到了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一个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其职能是“肃政立纲,纠察百官”,就是替皇帝监督各地官员,但封建的御史与现代的检察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这也仅仅是影响,不能称之为渊源。第二个是中国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也有检察机关的一些规定,但在当时的斗争条件来看,没有全面实施的法律环境,因此也没有实行过,所以这个也不是渊源,只能算是影响。
我认为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我看过一本书叫《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底线正义视野下的检察制度》,作者的一些观点很有创意,当前法学界对检察制度有很多质疑,作者给我们提出一个很好的视角。里面引用了很多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比如我们看台湾侦办陈水扁弊案,可以了解检察官的一些职权,甚至比我们的都多。其实我们所说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其实也是很多来自当时沙俄的做法,也是大陆法的做法,列宁是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发展,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我们清末民初,开创民国的那些人也是主要采用了大陆法,民国的检察制度也深受日本、欧洲大陆检察制度影响。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的法律研究应更多的参考借鉴大陆法的成果。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检察机关都存在质疑,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呼声很高,直到十七大后才有所平息。当我看到这本书后,发现中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不光中国,很多国家也都是这样配置,我们不能光看英美法系,而更多的应看大陆法系。中国的检察制度既和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有深层的联系,又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样的一个法律制度无可厚非。之所以存在质疑,是因为研究存在偏颇,更多的重视英美法系,而其中的当事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中国的传统思想差异极大,并不适合中国,所以这朵花再美也不能用。
我们检察官也应该研究中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而不能全听那些学者的。中国的检察制度对世界是有贡献的,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检察权没有自己的位置,很尴尬,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是大陆法系中最完善的,但检察机关还是无法定位。而在中国,一府两院的框架下,检察机关有了自己的位置,在职能上完成了定位。今天我们应该坚信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应该有怀疑,作为检察官应该加强检察理论的研究,回击个别人对检察机关的某些言论。
综上,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就是一个渊源三个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大陆法系。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有:1、我们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正是这个解决了大陆法系检察机关没有落脚点的尴尬,也是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重要区别之一;2、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最主要的特点;3、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守护者的职责。
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
1954年宪法确立检察制度,并规定检察机关承担一般监督职能。一直到1957年,虽然检察机构不大,但职能很强大,这也直接导致在反右斗争中,检察机关受到重大冲击。检察机关从此一蹶不振,到文革前检察机关主要是批捕起诉、同违法乱纪做斗争。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检察机关1966年第一个被砸、1978年最后一个被恢复。可以说前是三十年跌宕起伏的。
下面重点说一下后三十年。1979年的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给予检察院的权限是相当大的。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不断壮大,检察工作也不断开展,我们今天看到的检察机关是历史上、世界范围里最强大的。当然,也走过了一些弯路。经历改革开放初的经打、严打,检察机关斗争专政色彩浓、法律监督的成分小了。1986年到1996年检察机关很活跃,检察院的地位提升很快,但有一种浮躁之风,追求眼前利益,主要表现在刑事检察忽视当事人的保护。当时我们有两个法宝:免诉权和特别侦查权,但这两个权力被滥用现象严重,社会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机关丧失了这两个重要权力。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权力不能滥用。2000年后,检察机关开始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十二个字点出了检察机关的要义。
总结起来,检察机关发展的经验就是:1、最根本是坚持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2、坚持党的领导;3、坚持符合中国国情;4、坚持服从大局,抓住法律监督的核心。
(二)发展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1、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的现状是办案不如公安、研究不如法院、智慧不如律师,能力比较低。我们监督别人就要先提高自身的能力,别人比自己高一些,就没有办法监督了。
2、加快改革,创新机制。检察机关尚未完成,但同时也提供了极大的展示空间。
3、转变观念,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以前检察机关是专政机关,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需要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检察机关是对犯罪进行管理,而不是睁大眼睛去找犯罪。追诉犯罪不是唯一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护法维权机构。检察官首先是思想者、管理者,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提高服务社会、正确执行法律的意识。
4、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基础,建立“三个忠于”的执法价值观。遵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在案件中不是一方当事人,要不偏不倚的作出决定,不能仅仅作为追诉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目前逐渐被各国接受,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个忠于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利益、忠于宪法和法律。要求我们检察官饱含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去从事检察工作,完成法律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主讲人:刘铁鹰 现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根据录音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