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
第2期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
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强化侦查监督职能 彰显平和理性执法
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开展伊始,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市院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实际迅速制定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张永会检察长为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就“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向区人大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得到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全力支持。检察院各承担着诉讼监督任务的职能部门不断增强监督意识,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力,使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双台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庞某某抢劫案中,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从刑法谦抑性入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王某某、庞某某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错误追诉行为进行纠正,有效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保障了人权。
在公安机关已经侦结的一起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用赃款购买的“浪琴”牌手表放在其弟弟王某某手中,公安机关找到王某某时其承认手表在自己手中但不愿交出赃物,提出应当由其哥哥做出解释说明,而后交出。况且,此前公安机关曾经收缴过此表并返还给了王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已经向王某交代手表是赃物,拒不交出就构成犯罪,遂将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是对公安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质疑,虽然使用诈骗赃款购买的手表应当收缴,但王某某又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起案件中的庞某某在某小区拆迁工地扯拽残留的五米余长的铜包皮电线,在被告知该工地剩余物品已被承包不允许随意拆卸后,与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并用铜线抽打管理人员两下。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庞某某抓获并以抢劫罪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庞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适用治安管理手段处理,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