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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第5期

来源:发布时间:2010-05-11作者:浏览: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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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办公室         2010年5月11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

公安机关对无罪的人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案件

  在“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中,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不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进行监督,而且对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进行监督,有效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依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0年3月21日23时许,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清泉小区辽河油田供水公司活动中心附近的简易板房发生火灾,造成三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6万元的严重后果。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系宏运蔬菜店东南侧冰柜下电源插排接触不良,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经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查明:本起火灾系宏运蔬菜店店主彭绍彬于案发当晚私改电线引发。鉴于彭绍彬涉嫌失火犯罪,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2010年4月19日,向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办理彭绍彬失火案件中,卷内有一份公安机关对彭绍彬妻子马立萍的《监视居住通知书》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经了解得知公安机关认为彭绍彬的妻子马立萍涉嫌共同犯罪,因火灾中被烧伤,现由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打算侦查终结后对马立萍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在本起失火案件中,马立萍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引起失火的行为,火灾是彭绍彬一人私改电线引发,马立萍不构成犯罪。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将没有犯罪行为的马立萍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系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10年4月23日,向公安机关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承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立即对马立萍撤销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起监督案件对公安机关有较大触动。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存在随意立案的情况,将不应该立案侦查的事、人予以立案侦查。本起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纠正了公安机关对无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立案、错误采取强制措施,对规范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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