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
第8期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办公室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
量刑建议权等多种手段开展刑事审判监督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盘山县检察院切实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运用量刑建议、判前沟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方法,切实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同步监督力度。
按照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部署,要突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重点纠正量刑畸轻畸重。盘山县人民法院是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和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量刑建议的提起途径和方式,在提起公诉时同时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不仅阐明定罪意见而且明确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使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加强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截止5月中旬,已对45件刑事案件中的68名被告人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法院均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做出判决。
由于《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各种量刑情节规定了不同百分比来增减基准刑,会使一些具有多种减轻情节的被告人的刑期突破法律底线,甚至会使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寻找正当的借口。盘山县检察院针对此类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同时,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及时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的根据。同时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法,明确阐明公诉机关意见,对刑事审判活动开展同步监督。如在唐某盗窃3万元案件中,由于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合议庭承办人认为可以减少59个月基准刑的40%,得出宣告刑为35个月可以判处缓刑的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中,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明确表示公诉机关认为对该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了否决合议庭的缓刑意见,使合议庭的缓刑意见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上通过。会后,公诉部门坚持唐某盗窃数额巨大,不应该判处缓刑的意见。使合议庭改变了对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决定对唐某判处实体刑期再次提交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