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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第10期

来源:发布时间:2010-07-06作者:浏览: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专刊

 第10

 “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办公室         2010年7月5
                                                                             

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
多渠道发现监督线索 纠正多起应立未立案件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于监督意识增强,发现监督线索思路开阔,依法监督了多起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案件,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核对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发现并纠正公安机关对强奸、抢劫案有案不立案件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盘锦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建立工作联系,定期调取辖区内报警记录,并派员到派出所通过查阅“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获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线索,并依法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下达《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办理结果。并跟踪公安机关侦查进展,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破案,以进一步诉讼处理。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兴隆台公安分局新工派出所受案情况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强奸案件被害人王某已报案,而公安机关尚未作出刑事立案。检察机关主动向被害人核实有关情况,被害人称于案发当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受案后并未进行立案处理。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抓获并查清了嫌疑人刘树方两起抢劫、一起强奸的事实,2009年12月24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刘树方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认真审视被害人陈述,在故意毁财案件、伤害案件中发现两起抢劫案件
  被害人掌握着案件真实情况,被害人陈述是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认真分析其陈述情况,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才能做到去伪存真,客观反映案件全貌,从而准确惩治犯罪。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听取被害人的陈述中,敏锐的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伤害案件中的抢劫事实,使被遗漏的罪行得以查处。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兴隆台公安分局黄金带派出所受案情况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公安机关仅对被害人于彩玲被伤害的事实进行了立案处理,并未对其被抢劫事实进行立案的线索。在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进行立案处理。2010年1月23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刘庆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办理的朱迪犯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发现其抢劫事实,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朱迪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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