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范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确立例会制,如无特殊情况,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二,明确议事范围。(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察业务工作经验,研究业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制定检察业务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四)讨论、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本院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问题;(六)讨论、决定撤销、变更、纠正本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错误决定;(七)讨论、决定下列案件:1.本院直接受理的审查批捕、不批捕、审查起诉、不起诉的疑难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基层院不批捕、不起诉备案审查案件与本院审查部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本院提出抗诉、撤回抗诉、提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4.本院刑事赔偿案件、申诉案件;5.本院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院请示的案件;6.基层院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7.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本院提出质询、批评意见的案件以及市委、市人大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八)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开展会前实体审查,提升检委会议事质量与效率
为了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检委会应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普遍进行会前的实体审查。一方面,成立案件研究小组。案件研究小组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明确意见,并将研究、论证意见连同研究、论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供对案件作出决定时参考;另一方面,对重大疑难案件向专家咨询。盘锦市检察院对一些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难以把握的,聘请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请专家列席检委会,对案件进行剖析,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实行检委会会前的实体审查可以大大促进检委会工作的开展。一是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检察委员会在会前指派专人对案件的事项进行实体性审查,较案件承办人而言,参与审查和决策的范围扩大,促进了审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检委会讨论、决定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的质量。二是有利于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实体性审查主要围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供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处理事项或案件的方案是否合适可行等方面,发挥把关作用,为检委会方便了解案情提供详实的依据,及时纠正提请部门和承办人汇报案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减少和杜绝可能产生的偏差和误导。对于会前被指派进行审查的专人而言,由于他不是案件承办人,能够较为超脱地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认定和判断事实、证据,得出的相关判断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三、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检委会工作中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因而要重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信息化三位一体工作的开展,建立比较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要充分利用检委会讨论案件系统软件,由检委会办公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局域网内,开会前通知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会议召开时,汇报人只需简要介绍案情并回答委员们的询问。检委会委员在案件讨论系统上发表意见,发表后不可更改,以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这种做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也不会增加各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能够大量节省会议材料的纸张成本,节约会议经费,也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在采取这种方法时,盘锦市检察院充分考虑了保密工作的要求,设置密码,严格规定浏览的人员范围和权限范围,保证信息的安全。
四、加强对检委会工作的监督
应当说,检委会的议事程序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既然作为内部程序,检委会的内容就不宜为公众所知,这就必然会使检委会工作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使当事人无法知晓,从而导致“暗箱操作”。这种为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过程的做法是不符合现代法律要求的。现代法律所要求的是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要求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为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为此,盘锦市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防错纠错机制。对决定是否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存在较大分歧,请侦查部门人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并发表供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意见。
(郝建军 现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仁秀 现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林立军 现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