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的价值取向就在于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作为司法公正这一古老的话题,人们是能够取得共识的,但对司法效率如何去看待,人们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就如何理解司法效率的含义、司法效率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实现司法效率目标作一些探讨,谈一谈自己的拙见。
一 司法效率含义之界定
效率本来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它被引入到法学领域。从效率这一概念被正式引入到法学领域的几十年来,司法效率这一命题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自由,许多法律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的效益为基础的。
效率成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也有其必然性,它体现了人们的普遍价值追求。人类消费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是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在我国,经济上的许多困难是由于效率低下造成的,表现在法制方面,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久拖不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过去人们经常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对社会中财富以及财富的交易行为给予公平的保护,然而,财富及其交易行为的公平保护相对于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与配置的目标情况,仅有前者是明显不够的,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明确地将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作为社会的目标,它决定着当代法律必须强化这方面的职能,把这一目标当作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司法效率就是提倡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或者司法成本完成诉讼任务,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它体现为法律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司法成本之间的比值。要求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司法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手段,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司法效率指的就是以最少的司法成本来实现公正的司法裁判。不难看出,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公正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向于包含效率内涵的对司法活动更全面更高级的评述。
二、注重司法效率的意义
(一)司法效率可以促进优化资源配置
经济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法律整体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意味着,在整个经济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法律资源的首要标准。效率原则的法律精神通过制度表现出来就是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须配置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权利、权力的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或负效率的利用转向高效串的利用,没有这种让渡和流通,权利、权力之类稀缺的资源就会白白的浪费掉。
我们把司法程序看成了是一种市场,一种分配司法资源的市场。由法律制度分配资源和由司法程序市场配置资源都应以效率追求目标。前一段时间某地发生一起命案,警方为了搜寻一个证据,耗贤达十万元,毁坏了道路,破坏了农田,最后还是一无所获。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二)注重司法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人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援助与救济,解决邻居之间、竞争对手之间的争端,以及因经济、情感或身体所受的损失获得救济等。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希望该援助早日来临,否则判决就毫无意义。比如说,我和我的商业对手就某一商标的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于是,我们诉求法院解决纠纷。如果法院花了好几年时间才做出判决,我们双方当事人都将受到损害,因为在判决做出之前,我们谁也不能使用这一商标。再比如,某人未经审判便被捕入狱,他要求法院下令要么对他进行审判要么把他释放。如果等他服满刑期,法院才开始审理此案,那么法院的工作就毫无意义。法院若效率低下,请求法院帮助的人就会蒙受巨大损失,因为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
我们应该摒弃不切实际的单纯追求“公平”、正义”的观念,重视司法效率。如果我们把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通过简化的程序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同时把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特别严重、复杂或特殊的案件中去,实现繁简分流.必将降低成本投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使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最大限度的实现。
(三)注重司法效率,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因为司法权利资源、公民企业权利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权利侵犯了私权利、司法权利被个人用来作为谋取个人私利、枉法裁判的工具,权利的垄断导致腐败,腐败必然导致司法效率低。
不讲效率,办案时间长,为一个案子长期占用司法资源,是对其他案件应享受的司法资源的侵犯、占有,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漠视,也是徇私舞弊、司法腐败的体现。有些司法人往往采取拖延的办法使所办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往往把案件拖黄,把当事人拖垮,以维护其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靠这种推拖的办法实现其枉法裁判的目的。因此,注重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防治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一)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诉讼制度
设立筒易程序的宗旨是对于那些犯罪轻微,案情简单,被告人罪责较易确定的案件,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节省司法的资源、缩短诉讼时间、实现诉讼的效率目标。在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真正简化诉讼程序,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用,充分发挥其快速、灵活、节省的优越性,达到立法设置筒易程序的目的;二是要慎重,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降低审理质量,妨碍程序正义,侵犯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可以有条件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在美国的诉法制度下为了提高诉论效率、减少积案、节约诉讼成本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它是美国诉讼制度下产生的特殊诉讼理论,中国对其引进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二)扩大司法人员(尤其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减少外界干预
现在,德国的强制起诉正逐步转向起诉便宜。与传统的法定起诉原则相比今天德国的检察机构似乎更是一个不起诉机构而不是一个起诉机构。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便宜(起诉犹豫)主义而且没有限制犯罪性质,由检察官根据犯罪人性格、年龄、罪行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来确定。英美国家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就更大。
目前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荐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要“放权”于检察官,扩大检察官的权力,减少行政干预,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这些措施革除繁琐的请示汇报,审阅批示和领导签署等制度,防止公文旅行,防止诉讼程序外“领导”不当干预。
(三)构建和发展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
非诉讼机制,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制度或方法。这在美国又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非诉讼方式具有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弥补诉讼不足、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正如美国前任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所说:“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非诉讼方式主要表现为仲裁、调解、谈判等。
非诉讼方式作为私人问题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强调通过当事人的友好协商来达成协议,实现利益平衡,其程序简单、灵活。这些在程序设计上及运作上与诉讼不同的特点,决定了非诉讼方式具有许多诉讼所不具备的内在价值。
(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培育职业法律家阶层
在专业分工日趋细密,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要想使法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有效率地运作,除了健全制度外,尚需培育出维系制度的目标、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职业法律家阶层。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必须得到有效改善。应当适当确定专业司法人员相对专一地办理某类案件,培养专家型、学者型司法人员。各级司法机关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检察官,吸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学历的专家型人才加盟。
(作者现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