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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区域聚众性犯罪的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1期发布时间:2009-12-01作者:蔡超 徐丽莉浏览:

【内容提要】本文中的聚众性犯罪,不是刑法分则特别加以规定的,也不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一类犯罪。本文所及的聚众性犯罪是仅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犯罪。由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甚至伤及无辜群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针对双台子区区域内近三年来较为突出的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犯罪呈现的特点及成因的调查分析,以便预防及更准确打击此类犯罪,从而有效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聚众   聚众性犯罪

  双台子区是盘锦市的老城区,常住人口21万、流动人口4.53万人、暂住人口1.9万人、寄住人口4万人,是全市人口密度最大、人员最复杂的地区。近年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发案比较突出。从我院提起公诉案件看,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共性:一是参与人员多;二是暴力色彩浓;三是社会影响恶劣。与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如共同抢劫、共同故意伤害等犯罪相比,这些犯罪体现了犯罪的公然性。既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肆意殴打他人,惹事生非,强拿硬要,对公私财产恣意毁损,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等秩序,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成为扰乱我区社会秩序犯罪的三种主要形态,已经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给区域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 

  一、2006年至2008年双台子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概况及特点

  1、(1)发案数、涉案人呈逐年上升增加趋势。

  统计显示,2006、2007年、2008年双台子区聚众斗殴案件分别为1件3人、2件10人、3件15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分别为6件13人、7件17人、10件21人;寻衅滋事案件分别为1件3人、2件6人、4件9人(注:人数为实际提起公诉数,不包含在逃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2006年以来,双台子区检察院对聚众斗殴案件提起公诉共6件28人;对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提起公诉案件23件73人;对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案件7件18人。三类案件计36件97人,占三年来提起公诉案件件数及人数的7.02%、11.53%。

  我区从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到2005年上述聚众性案件数量较少。但2006年后聚众斗殴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从2006年的1件到2008年的3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从2006年的6件到2008年的10件;寻衅滋事案件从2006年的1件到2008年的4件,从数字上显示,三类案件数量从8件到17件有上升的趋势。同时,从参与人数上看从2006年的19人到2008年的45人,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

  (2)犯罪人员结构中,外来人员犯罪问题突出,涉案人数逐年比例增大。2006年,三类聚众性犯罪涉案人员19人,外来人员3人,所占比例为15.79%;2007年、2008年这一比例分别为45.45%、60%。

  2、2006年至2008年度三类犯罪人员文化结构状况。

     近三年来犯罪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及初中以下水平。2006年,犯罪人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人员所占的比例达到约78.94%,2007年、2008年这一数据分别约为84.84%和86.67%。这说明犯罪人员中文化水平低的人数有增多的趋势。

  3、2006年至2008年度三类犯罪人员身份及前科状况。

  三年来,犯罪人员主要以无业人员为主, 2006年犯罪人员全部是无业人员,2007年无业人员占犯罪人员的87.88%,2008年这一数据为66.67%。2007年至2008年在校学生参与三类犯罪主要是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增加。同时,以前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人员也占有一定的比例,2006年至2007年,这些人员占犯罪人员的比例达到六分之一左右,在2008年,这一特点更加突出。

  4、  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刚满刑事责任年龄,即涉嫌一些暴力犯罪。这类案件较典型的体现在校园中发生的或在校学生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且多属于初犯、偶犯。还有的是在校学生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实施的此类犯罪。在调查的三类犯罪的年龄结构看,2006年,在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有9人,其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9人、18岁至25岁的5人,25岁至35岁的3人,未成年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47.37 %,其他两个年龄段人数占犯罪人员总数的比例为26.32 %、15.79%,三者之和为85.48%。2008年,这三个数据分别达到62.22%、26.67%、11.12%。可见,犯罪人员近三年来一直集中在16岁至18岁、18岁至25岁这两个年龄段,且从2007年以来,年龄结构逐渐趋向年轻化。【案例一】田某聚众斗殴案。2007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田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伙同赵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嗣后,田某召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李某某召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斗,在打斗的过程中,朱某某等人用镐把将赵某某打成重伤,李某某用刀将田某砍成轻伤。本案中涉案的14人中除赵某与高某系社会无业人员之外,其他均为在校学生,且年龄均未满18周岁。

  5、犯罪手段暴力化

  绝大多数的聚众斗殴案件的双方参加者往往携带刀、棒等工具或现场就地取材如地砖、石块等,甚至是动用枪支,而且出手凶狠,不计后果。经对三类案件分析发现,全部案件均使用了作案工具,其中,涉及枪支案件1件;使用棍棒的案件8件;使用刀具案件最多为19件。【案例二】被告人宋某某等14人故意毁坏财物案。2008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等因饭后结帐时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宋某某、徐某与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并让其找人砸贵阳小风味饭店。嗣后,孙某伙同赵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李某及曲某某共14人携带镐把,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双台子区九化岗北贵阳小风味饭店,上述被告人手持镐把将饭店的门面全部毁坏,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近万元。

  6、犯罪后果多样化。

  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往往又会触犯其他罪名。如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中往往造成重伤的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聚众斗殴处罚,而是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调查的三类案件中,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有12件。【案例三】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告人王某某欠钱一事,先后与王某某及被告人董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嗣后,王某某、董某某及冯某某到冯某某家取来猎枪,与手持镐把、斧子、砍刀的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殴打在一起,王某某手持猎枪将周某某右腿打成重伤,被告人常某用刀将王某某砍成轻伤。本案中因王某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处罚、对冯某某以私藏枪支罪与聚众斗殴罪并罚、对其他被告人均以聚众斗殴罪处以刑罚。本案是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其后果触犯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三个罪名。

  7、突发性强

  有的聚众性案件仅仅因为一些小的矛盾或摩擦,短时间内迅速达到激化的程度,双方纠集的人员瞬间爆发聚众斗殴。有时仅仅会因为一句话、甚至一个挑衅式的眼神,就能成为案件的导火索。【案例四】李某等人聚众斗殴案。2007年8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刘某仅仅因错打电话而互相辱骂,于是双方定点在双台子区辽河电影院门前打架,李某纠集了被告人孟某某、高某某及李某某、方某(后二人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携带钢管、木棒;刘某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携带尖刀,殴斗过程中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孟某某、李某某、方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8、发案场所集中。

  2006年至2008年,三类犯罪发案地主要集中在双台子区的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域及娱乐场所多是聚众斗殴案件的多发地。特别是在火车站南侧双兴路路段、辽河商业城北路口的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密集的地方。在统计的36件案件中,案发场所与上述地方有关联的有27件,占75%。

  二、   聚众性犯罪呈现以上特点的原因分析

  1、社会环境及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双台子区是在原盘山县县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是老城区,人口众多,人员结构复杂。而且外来人口中,特别是其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与文化程度较低,且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只要有人相邀,不考虑行为后果。无业青少年因无所事事经常结伙游玩于游戏厅、台球室,一些网吧业主为谋取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漏天台球桌管理不正规,成为青少年闲暇时的聚集地。而且我区娱乐场所较集中,在娱乐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或遇见以往有过矛盾的人,仰仗人多势众产生冲突,以致无法控制局面,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这些场所往往也是聚众斗殴案件的多发地 。

  2、社会文化传媒方面的原因。目前,在市场上盛行“暴力”文化,而且主流文化体现为“限黄不限暴”,各式各样的游艺厅、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比比皆是,在电脑游戏充斥着恐怖、暴力、色情,诸如《反恐精英》、《英雄无敌》、《星际争霸》等血腥游戏。影视文学作品也多被恐怖械斗等内容占据。不健康的文化传播和不规范的娱乐场所,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会让受众学到其中的“以暴制暴”行为,甚至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然后将这种虚拟的暴力转化为现实的暴力,在遇到血腥的暴力场面时,不再是恐慌而是麻木,甚至是兴奋。面对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一些新闻媒体不注意引导,这一切特别是对于那些还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喜欢模仿的青少年学生来说,就很容易被这种环境毒害和同化了,以致当一人惹起事端时,呼之即来,群起而攻之,很多人成了犯罪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诱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认知方面的原因。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由于普法教育不够深入,一部份社会成员对于罪与非罪界限模糊,认为打打闹闹并不构成犯罪,认为这样过瘾,像影视剧中的武打片、黑社会中那样是英雄,通过暴力行为,渲泄精力,填补其精神上的空虚,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这些人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心浮气躁,对他人和社会充满敌意和不满情绪。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和他人产生纠纷。而且当矛盾产生后,受逞强争霸动机影响,不是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想依靠暴力来制服对方,最终酿成聚众斗殴案件。

  4、酗酒引发聚众斗殴案件。有些案件发生与酗酒有关。酒精能使人兴奋、烦躁、意识模糊、自制力下降,使平时能够解决的纠纷与矛盾,在酒后演变成聚众斗殴案件。特别是在饮酒后逞强好胜的虚荣心极强,与他人发生一点纠纷后,认为自己如果退缩了很没有面子,往往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事后都追悔莫及。【案例五】被告人李某某带其女朋友与其他人到歌厅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饮用了大量的啤酒,在唱完歌准备离开时,因旁边的人多看了其女友几眼,便破口大骂,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别纠集人员持械进行斗殴。如果在平时,诸如上述的小矛盾可以化解,但在酒精的作用下,逞强好胜的虚荣心使事件升级,进而发生不该发生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如何在聚众性犯罪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虽重点体现了宽,但也不是一味地“从宽”,这里的“从宽”也应依照具体案件区别对待,同样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正所谓过严易枉,过宽易纵,无论是“过严”、还是“过宽”,都会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在办理聚众性案件中要正确理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一)重点在宽。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当宽则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等到体现:一是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初犯;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四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识深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上确有悔过表现,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作伪证和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继续犯罪的;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有被害人的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案件,应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以处之。例如[案例一]的被告人田某、朱某某、赵某某、高某等人的聚众斗殴案中,涉案的陈某等10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刚满16岁,均是在校学生。我院在审查起诉时了解到这些孩子一贯表现良好,并非那种无可救药的“坏孩子”,此次犯罪具有偶然性,而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都十分后悔,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学校领导也请求对这几名学生从宽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如将这几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并进一步予以刑罚处罚的话,一方面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业、前途;另一方面很有可能将他们过早地置于另类,使他们陷得更深而丧失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非但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决定利用检察裁量权,对这几名犯罪嫌疑人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如今,几名学生重新开始了他们的学业,并一致表示将改过自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这种“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二)宽中有严。对于同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区别其各自不同的情况。对于那些只有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一味地“从宽”,而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具体而言,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案件,应做到该严则严: 1、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2、社会反响强烈的;3、系惯犯、累犯、屡教不改的;4、系主犯、首犯的;5、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例如[案例一]中的涉案的田某等4人,检察机关并没有一味地强调“从宽”,而是当严则严,坚决打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也充分体现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区别对待”的原则。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针对聚众性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们应对策略

  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容易使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预防聚众性案件的发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减少和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1、继续强化对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加快办案节奏,确保打击力度,形成震慑力。

  2、采取新的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应对复杂多变的治安形势。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重点场所、部门、行业的治安防范和检查监督,全方位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逻防范,对重点人员、高危人群实施监控,纳入视线,提前预警,从源头入手预防减少聚众性案件的发生。

  3、加强对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该类场所的管理检查,安排人员负责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及时消除其中含有反动、暴力、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信息。特别对于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的黑网吧要重罚或取缔,对黑网吧的查处要不间断地进行,使其无处藏身。

  4、是依法做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

    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少年极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因此,整合社会资源,全社会齐抓共管,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杀毒软件。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狠抓落实《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少年学生,并在全社会形成教育与管理、保护与治理相结合的体系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多建一些青少年娱乐活动场所,使他们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不走无聊、消极、闲逛的道路。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他们解决生长发育阶段的心理困惑,让他们不再迷茫,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温暖,看到前途和光明,增强信心和勇气,激发他们好学上进,自觉锻炼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有效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5、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围绕治安、交通安全、网络文明等主题,开展法律咨询、专题讲座、摸拟训练、巡回报告、展览、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毒、防艾滋、防不良网站、远离伤害、远离犯罪等安全自救知识;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加强宣传教育,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狠抓落实《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少年学生,整合社会各界力量,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克服单打一,背靠背,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通过法律宣讲团,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普法宣传形式,进行普法教育,适时运用典型案例到当地进行以案说法活动,防患于未然。

  6、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管理,引导无业人员等正确对待生活,增强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约束自己的行为。组织开展以创业自谋生路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使之有人管,有事做,减少他们结伙游荡的机会和条件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7、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通过走访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的集中居住地,了解其生活和工作情况,充分掌握目前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生产现状;针对目前外来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老乡观念错位,以及所在企业管理的疏漏等方面存在的犯罪诱因性问题,向驻区的一些大量雇佣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就如何加强日常管理、法制教育、集中居住等问题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外来职工能全身心的融入企业生产和本地社会事业,以提高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归属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法制讲座,采用以案析法的形式就常发于外来人员中的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从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他们明辨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界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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