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转化型抢劫。但是,在实务中,具体评价个案中的转化型抢劫,有时是比较有争议的。
一、前一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有盗窃行为,此时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字面理解,行为人不仅仅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以盗窃罪为例,如果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反之,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此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呢?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呢?下面逐一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因此,盗窃、诈骗、抢夺指的应是行为。就转化型抢劫的自身性质而言,属于抢劫犯罪,而抢劫犯罪对犯罪数额并没有限制。所以,转化型抢劫不必要求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行为人如果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使先前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然可成立转化型抢劫。如此理解符合刑法本意。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中所谓“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未明确要求行为人犯这些罪行时,必须同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才可。如果将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性质看作是一个抢夺罪行的话,那么其当然就具备了适用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盗窃、诈骗、抢夺指的应是行为,只要符合行为构成即可。从这一角度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成立转化型抢劫。这也符合先前的司法解释。但是,
相关规定可谓复杂。梳理一下得出的结论是——盗窃、诈骗、抢夺即使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依然可成立转化型抢劫;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二、对间接抓捕的抗拒是否构成转化?
例如,行为人正在盗窃时,受害人大喊捉贼然后放狗撕咬,行为人为抗拒抓捕将狗踢死,而后携赃物逃离。此时,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我们简单分析一下:
本则案例中,受害人有抓捕的意思表示,放狗的行为显然是意图利用狗去阻拦和抓捕窃贼。而动物不能作为刑法上实施行为的主体,人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人亲自实施。因此,狗前去撕咬应等同于受害人亲自抓捕;而小偷将狗踢死,就属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对受害人施加精神强制,意图抗拒抓捕,因此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推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立法原意,对“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表明“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并无本质的差别。二者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此处的暴力、胁迫行为只能以人为对象。因此,要正确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关键看其是否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客体。
所以,本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可以概括为:实施盗窃过程中遭到失主抓捕,为免受抓捕而毁坏抓捕工具后携赃物逃离。由于其行为不具有侵犯人身权的内容,故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貌似简单,但深究之后,我们会发现其中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中的“当场”如何理解其空间上的延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何种程度为标准……如此种种。
法律知识浩如繁星,如果我们走近,每颗星星都可灿烂自己眼前那一片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