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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看待大学生"扶"老太被判

来源:正义网发布时间:2010-01-20作者:李克杰浏览:
  用纯粹的道德虚构来评价法律问题,混淆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别;对待法律问题须用法律思维来判断,纯粹的道德虚构既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一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与一骑自行车的老太宋某挂擦,致老太宋某摔倒受伤。李凯强称是自己主动帮扶老太,而老太则称李凯强撞了自己的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而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太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7.9万元(1月8日《郑州晚报》)。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纷纷表示质疑,在呼吁查明真相还爱心一个清白的同时,还联系近年来发生的彭宇案、孙中界案、豆饼老太案,为越来越多的助人为乐遭遇“碰瓷”而担忧,甚至直斥大学生做好事“被赔偿”是道德的败诉,新浪网为此所作的调查显示,近10万人参加的问卷调查中89.7%的人认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当年出现在南京彭宇案中的一面倒舆论几乎完全被“复制”到李凯强案中。 

  在笔者看来,虽然我们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碰瓷”和“讹人”现象的发生,但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帮助一方喊冤,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对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特别是不少公众用纯粹的道德虚构来评价法律问题,混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别,天真地认为凡发生过的事件都是可以原原本本地还原真相的,以朴素的情感和习惯性的日常思维来看待大学生“扶”老太被判赔案件,从而得出了偏激的结论。严格来讲,这对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对社会也是无益的。 

  人们一般认为,任何事件一旦发生,其产生、发展和经过都成为既定的客观事实,从哲学意义上讲,任何一个客观事件必有也只有一个真相,努力寻找、发现和还原真相,就能够按照本来面目对其进行价值评判。以郑州大学生李凯强“扶”老太事件而言,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其结论必然是:要么李凯强助人为乐,要么老太太碰瓷讹人,即使双方都有过错,也得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决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无法认定责任”。这是让广大公众难以接受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能够通过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即使某个事实从客观上讲百分之百的已经发生和存在,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在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得以佐证,那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到李凯强“扶”老太事件,也许李凯强就是助人为乐,老太就是碰瓷讹人,但没有足够证据,法院也不能下此结论,因为它同样不能排除“李凯强将老太撞伤”的可能性。何况,即使老太是“追尾”撞上李凯强的电动车,也不能证明李凯强没有任何责任———转弯是需要避让直行的。 

  法院之所以判决各负50%责任,是因为李凯强与老太摔倒受伤之间并非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按照李的说法,他的电动车与老太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碰撞了,这意味着两车碰撞与老太摔倒受伤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引起这种后果的情况一般有这样几种:一是李凯强负全部责任;二是老太负全部责任;三是李凯强负主要责任,老太负次要责任;四是老太负主要责任,李凯强负次要责任;五是双方各负一半责任。按道理,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先厘清双方责任大小。但法律还有例外情况,即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郑州二七区法院正是据此下判的,在法律上很难说有什么“硬伤”。但这同样也不排除任何一方有新的证据之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但在没有新证据之前,这是合理的判决结果。 

  总之,至少在郑州大学生李凯强“扶”老太案件的判决中,需要调整的是公众的思维方式———对待法律问题须用法律思维来判断,纯粹的道德虚构既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阳光检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