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在30年前,人们的温饱问题都没解决的条件下,谈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显然是奢望。《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反对虐待动物、关注动物福利,这体现了我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对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建议稿中“虐待动物致死责任人将负刑责”的建议,笔者认为这不够合理。
虐待动物有违社会公德,应当对之予以谴责,甚至运用法律予以制裁,如对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警告、罚款等,但动用刑罚制裁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则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它给受刑人带来的痛苦及给国家带来的负担往往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昂贵的处理犯罪的方法,是国家处理社会越轨行为的最后的手段,只有在“万不得已”、在其他措施无法惩罚和处理的时候才能适用刑罚。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应尽量少用。刑罚只能适用于少数严重的反社会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对于一些社会越轨行为,首先想到的是用刑罚狠狠打击,将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及私人领域的事情也要纳入刑罚的范围。
以人为本,刑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应当关注的是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以保护人权为根本任务。虐待动物致死虽然对人类社会有危害,但其社会危害严重程度显然还不至于动用刑罚,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如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动不动就运用刑罚,其结果只会造成社会的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不利于社会宽松氛围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