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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负刑责有违刑罚谦抑性

来源:正义网发布时间:2010-01-20作者:黄瑞栋浏览: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6月15日《法制晚报》)。

  如果放在30年前,人们的温饱问题都没解决的条件下,谈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显然是奢望。《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反对虐待动物、关注动物福利,这体现了我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对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建议稿中“虐待动物致死责任人将负刑责”的建议,笔者认为这不够合理。

  虐待动物有违社会公德,应当对之予以谴责,甚至运用法律予以制裁,如对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警告、罚款等,但动用刑罚制裁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则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它给受刑人带来的痛苦及给国家带来的负担往往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昂贵的处理犯罪的方法,是国家处理社会越轨行为的最后的手段,只有在“万不得已”、在其他措施无法惩罚和处理的时候才能适用刑罚。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应尽量少用。刑罚只能适用于少数严重的反社会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对于一些社会越轨行为,首先想到的是用刑罚狠狠打击,将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及私人领域的事情也要纳入刑罚的范围。

  以人为本,刑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应当关注的是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以保护人权为根本任务。虐待动物致死虽然对人类社会有危害,但其社会危害严重程度显然还不至于动用刑罚,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如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动不动就运用刑罚,其结果只会造成社会的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不利于社会宽松氛围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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