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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未成千古恨

来源:《检察专刊》第17期发布时间:2010-05-25作者:王德才 张笑忱浏览:
  2010年3月30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在这一天, 涉嫌盗窃犯罪的17岁女孩张娜走出辽宁省盘锦市看守所的“铁门”,她见到来接自己回家的父亲和姑姑,不禁失声痛哭。
  万元现金 离奇丢失
  2009年11月27日晚上,做个体生意的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回到位于盘锦市某小区的家中,打算把放在家里的3万元现金拿出来准备第二天上货,打开卧室壁橱,发现里面原来存放的现金少了1.2万元,起初李女士以为数错了,又反复清点了几遍还是缺少1.2万元,她随即检查了家里的所有门窗,发现没有被破坏的痕迹,心里想,如果是家里进“贼”了,为什么不全都窃走,而只拿走其中的一部分呢?于是又问了丈夫、女儿,都说没有动,李女士感到很纳闷,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是什么时候缺少的,是自己遗失的还是被人窃走的,自己拿不准了,所以也就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就这样过了四个月的时间,2010年3月18日,李女士再次发现家中壁橱里的600多元现金又不见了,这时才感到是被人窃走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无知失足 终落法网
  张娜是兴隆台区某中学高一学生,小学、初中学习都很优秀,中考发挥失常,与重点高中擦肩而过,进入一所普通高中,和其他九零后女孩子不一样,她比较稳重、性格内向、沉默寡语,在这背后,有她鲜为人知的苦难身世。张娜出生于1993年8月,来到这个世上仅仅三个半月的时间她的父母就离异了,年幼的张娜,从小就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来爷爷奶奶相继离开人世,她便与姑姑一同生活,而姑姑家生活也不富裕,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压力也很大,但张娜的父母几乎对她不管不问,生活费也很少按时给付。张娜正值青春年少,看到周围同学都吃好穿好,不免心里有些起伏。一次偶然的机会,自己的好友小丽,也就是李女士的女儿,把自己的钥匙遗忘在张娜的书包里,张娜鬼使神差的没有归还,张娜经常去小丽家,知道她家的钱放的比较随意,多是在壁橱里。在一个下午,张娜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拿着小丽家的钥匙,偷偷打开小丽家房门,从壁橱里拿走了现金1.2万元。这笔钱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被张娜买东西、请客吃饭等挥霍一空。她把钱花光后不久,再次来到小丽家窃走600元钱。公安机关得到李女士的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娜当天上午曾经来过这个小区,公安机关随后传讯了张娜,张娜如实供述了自己两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
  多方协调 促成谅解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对张娜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向兴隆台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办案检察官审阅了卷宗,发现这是一起在校未成年人的犯罪,向检察长汇报后,检察长对此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承办人深入、细致地处理本案。并立即启动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与市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市院“妈妈检察官”办案组对此十分关心,并决定介入此案。随后,本案承办人与“妈妈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一同来到看守所,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找来张娜的父亲。在讯问中,张娜一直低着头流着泪,办案人并没有直接进入调查案情,而是递上面巾纸,对她进行安慰,让她能够平静心情,待情绪稳定后,张娜慢慢将整个作案的经过作了供述。她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不止一次的问“我是不是要被判刑?”、“我还能不能上学了?”,看着张娜红肿的双眼、稚嫩的表情,检察官们也很心痛。
  提审结束后,承办人又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当得知张娜的学校领导曾提到,如果张娜被判刑,就要将其开除。为了慎重起见,承办人又与“妈妈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当即对张娜所在的学校进行了走访,一方面是为了了解张娜的日常表现,另一方面也希望学校能够给张娜上学的机会。办案检察官以及张娜的父亲和姑姑赶到张娜就读的高中,与该校主要领导进行了交流,该校负责人透露,张娜在校学习成绩虽然一般,但表现很不错、比较老实。在深入了解后,办案检察官对学校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为张娜的过错实施保密,将张娜盗窃这件事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是要张娜能够回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三是张娜回到学校后,要对其进行疏导关爱。该校对此给予了正面的回应,表示赞同检察机关的建议。
  与学校沟通后,为了深入化解矛盾,办案检察官又将被害人李女士与张娜的父亲请到检察院,将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李女士也表示,张娜正在上学,希望检察机关对她从轻处理。关于李女士的损失赔偿问题,当场与张娜的父亲达成协议,张娜的父亲承诺会尽快把这笔钱返还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不再追究。
  从宽处理 不予批捕
   检察机关认为,张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涉嫌盗窃犯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鉴于张娜是未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是初犯,而且她的成长经历还比较特殊,为了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决定对张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尽快制作法律文书,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为张娜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让张娜早日走出看守所,回到课堂。
  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检察官也对张娜的父亲进行了劝诫,希望他能切实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多给孩子一些关爱,能够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她造成的伤害。同时,也对张娜姑姑抚养张娜的善举和谅解表示了肯定,并叮嘱他们在张娜取保候审期间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对张娜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发生过激行为。
  宽严相济 化解矛盾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兴隆台区检察院将“社会矛盾化解”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起诉案件办理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不捕或不诉,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张娜盗窃案的办理,正是贯彻这样一种执法理念的结果,案件受理伊始,从检察长到具体办案人,坚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积极挽救、教育张娜,二是有效化解李女士与张娜之间因为此案引发的矛盾。紧紧围绕这两项工作,办案人开展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与张娜的父亲和李女士进行约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并走访了张娜的学校。为了尽量减少张娜被羁押的时间,办案人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进行工作。这一些都体现了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人性化办案的执法理念,这个案件的办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只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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