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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权在阳光先下运行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纯良就市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答记者问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24作者:浏览:

  “阳光检务”工程从今年11月1日在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全面推行。此为省内首创。近日,本报记者就推行“阳光检务”有关事项,专访了市检察院张纯良副检察长。

  盘锦市检察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识到,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检察执法的公信力,着力构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制,使检察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就必须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工作。

  记者:就您看来,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工作有哪些意义?
     张纯良: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 “检务公开”。10年来,“检务公开”已成为促进检察干警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成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成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认为深化“阳光检务”工作有四方面意义:

  第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的现实需要。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司法工作,参与司法决策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工作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纳入决策体系,推进检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扩大司法民主、拓宽民主渠道的有效形式,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利益表达、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社会民主政治的期望值日益增大。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了广泛的渠道,有利于营造公民政治参与的氛围,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重要体现。

  第三,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只有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才能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情况,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和民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四,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要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正确运行,以民主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阳光检务”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为防止滥用检察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

  记者:我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
  张纯良: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应当坚守的五项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既要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情况,逐步把“阳光检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以人为本原则。要自觉地把“阳光检务”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三是及时充分原则。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阳光检务”的内容,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充分、如实、准确公开。四是接受监督原则。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接受监督的机制,始终让检察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各项检察工作。五是循序渐进原则。推行“阳光检务”,首先要选择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入手,梳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检务信息予以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入,全面推进。

  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应当把握的重点内容。当前,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全面落实“检务公开”二十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尤其应重点突出和认真细化以下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重大决定、重大活动、重大事项;二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情况;三是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四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和队伍建设的情况;五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情况。

  记者:全面推行“阳光检务” 需要建立和完善哪些工作机制 ?
  张纯良:我们在推行“阳光检务”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为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逐步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以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

  全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以及当事人不服不起诉、不抗诉和重信重访的案件,要逐步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在制作检察文书时,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切实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检察宣传机制。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检察外网建设等举措,不断完善检察宣传机制,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机制。

  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检察机关要坚持“重在平时、重在落实、重在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创新联络方式,拓宽联系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制度、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制度等,实现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阳光检务”是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展示检察工作亮点的平台、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阳光检务”活动要逐步面向全社会开放,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要依法扩大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检务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渠道。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而重信重访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长接访日等活动,通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答疑,增强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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