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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查询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09作者:浏览: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检务工程,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便于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信息查询范围。
  1、可查询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案件;自行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2、可查询诉讼环节案件信息:审查批捕、起诉案件的案件性质、受案情况、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办案时限、审查结果;自行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终结处理情况;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案情况、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办案期限和处理结果。
  第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一款规定的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需要了解本制度第二条二款规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可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
  第四条  案件信息查询方法。
  阳光检务办公室人员首先对申请查询者进行身份确定,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其提供案件相关信息。
  1、电话查询。申请查询人电话查询的,阳光检务办公室人员可以用电话告知案件相关信息,也可联系具体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来人查询。申请查询人通过阳光检务办公室确认身份,并提供查询密码后,可以直接在市检察院阳光检务大厅内、外网案件信息查询机上查询。需要向办案人员直接咨询的,由阳光检务办公室具体安排。
  3、网上查询。申请查询人通过阳光检务办公室确认身份,并取得案件信息查询密码后,可以在互联网任何终端登陆盘锦检察“铁圭网”网站进行查询。
  第五条  办理本制度第二条一款规定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正式受案后24小时之内,或案件处理结果确定24小时之内,将本制度第二条二款所规定的相关案件信息,通过检察专线网上传到阳光检务办公室。
  第六条  办理本制度第二条一款规定案件的办案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晚报、漏报、错报案件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个人年度内出现一次的,在专线网上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扣发奖金;超过2次以上的,取消个人参加各类评先创优资格;部门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阳光检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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